金华眼科医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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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好生活·民法典相伴之器官捐献

  Q:大张父亲刚刚过世,生前老人家曾说想捐献眼角膜,但是没有写下书面的材料。家人能替父亲做这样的决定吗?

  A:需要家人共同的书面决定才可以决定捐献。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条第三款,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、人体组织、人体器官、遗体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、欺骗、利诱其捐献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,也可以订立遗嘱。

 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,该自然人死亡后,其配偶、成年子女、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,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




 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二章生命权、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对遗体和人体器官、人体组织捐献做出明确规定,明确禁止人体买卖,确立器官捐献基本规则是民法典中的亮点。




  器官捐献在帮助他人的同时,在另一个层面上,也是一种生命的延续,留给家属一份可供怀念的寄托。在大张父亲生前已经有捐献眼角膜愿望的情况下,过世后,他的配偶、成年子女、父母可以共同以书面的形式决定捐献,以满足老人的遗愿。